CCUES服务认证收费标准
日期:2025-07-21
栏目:收费公示
为加强对认证组织认证收费的管理,规范认证收费行为,维护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 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城环认证中心(北京)有限公司服务认证收费工作。
2.1 认证有关费用:
1) 申请费:初次认证、再认证、增加认证领域、变更认证范围等的申请费用。
2) 审查费:初审、监督、再认证、特殊审查等审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审查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服务管理审核、服务特性测评、暗访、顾客调查、服务设计审核等。 每次评审查活动方式根据特定项目的服务认证方案、审查计划确定。
3) 审定与注册(含证书制作)费:初次认证、再认证、认证变更等的审定与注册费用。
4) 证书使用(含标志使用)费、更换证书费。
5) 差旅费(若需):审查组成员的食、宿、交通工具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申请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2.2 收费标准
3.1 服务认证审查人日数与审查范围的有效人数、审查类型(初审、监审、再认证、特殊评价)、审查方式、业务范围类型和场所数量与类型等因素有关。人日数包括文件评审、审查准备、现场服务审查和最终审查报告等时间。
3.2 人日数是指认证审查所需的工作天数,即审查人员人数×工作天数。
3.3 确定的认证审查时间不包括审查人员的路途时间。
3.4 由于受审查方的原因,需要增加审查时间的,费用由受审查方支付。
3.5 扩大范围的审查,获证组织在已取得的服务认证领域扩大范围,根据实际发生的审查工作量计算。
4.1 申请方应按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合同书中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有关费用。
4.2 如申请方拒不缴纳相关费用,认证中心有权取消其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5.1 申请方在现场审查、监督审查中未能达到认证要求的,或由于申请方原因终止认证的,在认证工作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含税金)认证中心不予退还。
5.2 若申请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单,或受到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的,认证中心有权终止认证、撤销或暂停认证证书,在认证工作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含税金)认证中心不予退还。
5.3 本标准由中城环认证中心(北京)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