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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UES产品认证收费标准

日期:2025-07-21

栏目:收费公示


总则

为加强对认证收费的管理,规范认证收费行为,维护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城环认证中心(北京)有限公司产品认证收费工作

收费项目及标准

2.1 认证有关费用: 

1) 申请费:初次认证、再认证、增加认证领域、变更认证范围等的申请费用。 

2) 工厂检查费:初审、监审、再认证、特殊审查等工厂审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 检验检测费:包括外部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费用、租赁或使用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费用。

4) 审定与注册(含证书制作)费:初次认证、再认证、认证变更等的审定与注册费用。 

5) 证书使用(含标志使用)费、更换证书费。 

6) 差旅费(若需):审查组成员的食、宿、交通工具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申请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2.2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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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日数核算方法

3.1 审查人日数按受审核方的生产规模、产品单元数量、生产及产品差异程度、审查类型(初审、监审、再认证等)、场所数量等因素有关。审查人日数包括文件评审、审查组专业知识的准备、现场审审查和最终报告等时间。不包括路途时间。

3.2 人日数是指认证审查所需的工作天数,即审查人员人数×工作天数。

3.3 确定的认证审查时间不包括审查人员的路途时间。

3.4由于受审查方的原因,需增加审查时间的,费用由受审查方支付。

3.5 扩大范围的审查,获证组织在已取得的产品认证领域扩大范围,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审查工作量计算。

4收费管理

4.1 申请方应按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合同书中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有关费用。 

4.2 如申请方拒不缴纳相关费用,认证中心有权取消其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5 附则

5.1 申请方在现场审查、监督审查中未能达到认证要求的,或由于申请方原因终止认证的,在认证工作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含税金)认证中心不予退还。 

5.2 若申请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单,或受到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的,认证中心有权终止认证、撤销或暂停认证证书,在认证工作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含税金)认证中心不予退还。 

5.3 本标准由中城环认证中心(北京)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