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UES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日期:2025-07-21
栏目:收费公示
为加强对认证收费的管理,规范认证收费行为,维护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 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城环认证中心(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收费工作。
2.1 认证有关费用:
1) 申请费:初次认证、再认证、增加认证领域、扩大(变更)认证范围等的申请费用;
2) 审核费: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特殊审、扩大(变更)认证范围、暂停转恢复等审核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 审定与注册费:初次认证、再认证、认证变更等审定与注册费按不同领域分别收取;
5) 年金(含标志使用)、更换证书费;
6) 差旅费(若需):审查组成员的食、宿、交通工具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申请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2.2 收费标准
注:一次涉及的体系较多的审核活动,可适当优惠。
3.1 单一领域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审核人日数与审核范围内的有效人数、审核类型(初审、监督、再认证、特殊审核等)、业务范围类型和场所数量与类型等因素。人日数包括文件评审、审核准备、现场审核和最终报告等时间;不包括路途时间。
3.2 多领域管理体系结合认证
对于多领域管理体系结合认证,审核人日数可在单一领域管理体系审核人日数总和的基础上适当减少,通常考虑管理体系领域的数量并按实际发生的审核人日数计算。
3.3增加认证领域审核
获证组织已获得本公司某认证领域认证后提出其他认证领域的申请,应按该领域的审核人日数计算费用。
3.4扩大认证业务服范围审核
获证组织在已取得的管理体系认证的领域扩大范围,根据实际发生的审核工作量计算。
4.1 申请方应按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合同书中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有关费用。
4.2 如申请方拒不缴纳相关费用,认证中心有权取消其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5.1 申请方在现场审核、监督审核中未能达到认证要求的,或由于申请方原因终止认证的,在认证工作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含税金)认证中心不予退还。
5.2 若申请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单,或受到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的,认证中心有权终止认证、撤销或暂停认证证书,在认证工作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含税金)认证中心不予退还。
5.3 本标准由中城环认证中心(北京)有限公司负责解释。